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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撕片方,编剧拒改IP

时间:2016-05-31 16:08:56 作者:郭嘉 来源:未知

日前在某论坛上,编剧汪海林带头表示:不再改IP。这句简洁的宣言引领着众多编剧意见,似乎昭告着传统编剧要向资本裹挟的IP发起一场非暴力不合作运动。

其实,“抵制”的根源早已存在,而直接起因可能就是近两年网文作者与片方的一连串“撕架”。蒋胜男、匪我思存、天下霸唱、九夜茴[微博]、顾漫……在网络舆论的声援下,越来越多的小说作者开始和片方公开对峙,在你来我往的唇枪舌剑中,名与利被放大,一些不成文的行业规则也浮出水面。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作者和片方撕破脸?是作者在炒作,还是片方操作得不规范?愈演愈烈的冲突又将对影视行业产生哪些影响?本篇文章将对一些列问题进行解密。
一、作者、片方到底在什么?

 1.《芈月传》王小平该不该署名总编剧?

在上述的诸多撕架中,蒋胜男与《芈月传》片方花儿影视间的冲突大概持续时间最长的一起。蒋胜男控诉片方剥夺自己的编剧署名,而片方则认为由于专业不够以及价值观的分歧,蒋的剧本不得不交与王小平重写,因而为王小平署名总编剧合情合理。

围绕编剧署名而引发的争议在影视圈中并不是个例,几年前陈思成与李亚玲关于《北京爱情故事》的著作权之争已让行业大为震动,某知名制作团队早年的一部抗战剧,也曾小范围地闹过作者和片方的纠纷。

经理抢占编剧果实网剧也曾出过署名纠纷。众所周知,很多初入行的影视新人,其编剧署名很难得到落实。此前,畅销书作家宋小君曾为乐视原创网络剧《千万别基动》,但播出时出品方却在片头将总编剧宋小君改为只参与部分情节讨论并未进行创作修改的策划经理崔继丹,而根据合同,宋小君本应享有独立署名权。

2.匪我思存迷雾版权:合同截至前才开拍,算不算违约?

而在匪我思存的案子中,匪我思存认为自己授予片方紫晶泉改编小说《迷雾围城》的版权合同已到期,但制片人常莎很坚定地表示自己没有违约。

这一案件很像当年顾漫、光线和乐视影业关于电影版《何以笙箫默》的版权纠纷。新浪娱乐从为乐视代理案件的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军律师处了解到了当年案件的最后结果:由于乐视影业的合同比较完善,根据约定,乐视只要在合同期限内完成剧本改编就算完成改编行为,后续摄制不再受限制,据此法院没有支持光线提出的针对乐视版《何以笙箫默》禁止播出的申请。

(《迷雾围城》制片人常莎、出品人王曦、导演赖水清)

二、为何撕架?名利诱惑和行业潜规则

当撕架频频发生时,我们不禁要发出疑问,为何会出现这么多纠纷?合同本身的疏漏确实是点燃骂战的明火,但在这背后,又有哪些深层次的根源?

1.编剧署名内部行规:谁最终完成剧本,谁署名

在当年的《甄嬛传》的片头,原著作者流潋紫与王小平同被署名为编剧。而在《芈月传》的片头,王小平署名总编剧,蒋胜男则被署名为原创编剧,这一标明其原创属性的头衔,本身就像是一个原创的产物,似乎片方为了这次特殊的改编行为,而新造了一个称谓。

作为集体创作的产物,影视剧的编剧署名是否有一些内部的行规?其实在刨除各方地位与话语权等外部因素外,编剧的署名方式,通常还是挂钩于剧本最终的完成人。如果一个剧本创意故事和结构是制片方的,你没写好,别人接手完成任务了,那在第一署名上你肯定没有优势。就像做海报,如果海报做几稿都不满意,片方换人后,接手团队可能和第一个团队在创意上有相似部分,但是第二团队才是最终完成人。如果一个片子,拍了一部分不行换了导演,为了避免资源浪费、耽误演员时间而用了一些前面导演拍的镜头,署名也肯定还是第二个导演。

通常这种情况的争议出现以前,原创作者最好要有基本的权利意识,对可能出现的争议进行书面约定和明确的权利义务划分,比如署名的方式、署名的顺序、稿酬等,避免纠纷无果或者吃哑巴亏。

2.临期开机是圈内常态,合同漏洞暗藏隐患。

匪我思存的声明发出后,不少业内人士都对其博文中提到的播出期限提出疑惑。匪我思存坚定表示改编的电视剧必须在合同期限内拍完并播出完毕,但行内人认为,由于影视行业的不确定性,合同中一般不会限制播出时间,尤其是5年前签订的合同,更不会如此细致。

其实在影视圈中,因为临近版权期而匆忙开拍也并不是个例。譬如现在仍没有演员消息的《仙剑奇侠传》电影,虽然出品方唐人并未正面承认,但无论是业内还是网友,普遍都猜测这一“十年之约”赴的其实是即将到期的版权。再如由黄晓明[微博]、宋茜[微博]主演,改编自小说《曾许诺》的《上古情歌》,业内传言片方也是踩着版权期开拍的,据说其原作者桐华本想等合同到期后收回授权自己来运作。

也许直到匪我思存将“到期”一事用微博大白天下并被爆出了1200万的续约费后,业内才意识到,这一圈内“常态”原来可以在小说作者身上产生这么大的反弹

王军律师从法律的角度解释,现在的著作权法,改编权和摄制权是两个独立的选项。“如果二者做一并授权,若合同到期,而摄制行为还没有结束,那影权方后续还能否行使权益就要面临很大的限制;但如果合同里仅仅约定改编权,那么合同可期限内影权方若已完成一版剧本的改编,改编行为就已经结束,后续摄制应该不受到改编期限的影响。”

可以想象,在当年法律秩序不甚分明的版权市场,很多合同的签署更多的是依托于行业惯例,但当市场发生变化,名利格局有了新的分配,曾经的混沌便可能成了各方摸鱼的浑水。

3. IP受捧,利益暴涨,野蛮生长的网文界心态发生变化

当然,版权市场的原有生态格局之所以会被颠覆,离不开近两年业内一直在讨论的IP热。

据传,国内某知名言情小说出版社内部现已有了不成文的规定,在选择图书出版时,不看重其未来的市场销量,只在意其是否能被影视改编。网络IP的影视改编权在几年之间涨了几百倍,造成拥有者和购买者在价格认定上的差别,再加上合同条款约定的弹性,一旦有利益纠纷,最是无情黄金物,变尽天下儿女心。

可以说,在IP的恰当点缀下,即便是还未挣出太大名气的作家,其发言也会变得掷地有声。这也无形中改变着网文作者的心态,在IP产业化渐趋成熟的形势下,这些提供了创意源头的新入局者渴望着积极参与并发出自己的声音。

遥记几年前,网络文学还只是不入流的囿于小众的文化,能够通过影视途径到达大众视野,对于小说作者来说应是莫大的幸运。几年的时间,行业换了风貌,IP受到垂青,网文界也在野蛮生长。小说作者与片方的纠纷其实原来就有,只是那时的关注度没那么高,很多人也没有说话的地方。而现在的自媒体时代,有微博供发酵,利益也被放大了许多倍,人们在网络上可以释放很多东西,有的释放出了内心的善良,有的可能就放出了个小怪兽……”

三、撕架后时代:法理、契约取代人情、行规
1、传统编剧抵触情绪高涨:行业混进了太多莆田系
也许对于小说作者群体来说,“撕架”可能会为他们带来更多权益的保障。有一种说法认为,维权成本太高,很多作者其实还是弱势群体,只有当越来越多的作者站出来维护自己的著作权,作家群体才会得到制片方的尊重,而原创内容得到重视,这其实一个良性的发展。

但影视行业的其他部门似乎并不同意。目前编剧群体已首先作出了反击。在话语权被分享、专业性被挑战的态势下,部分传统作家本就对网络文学有所疑议。片方常年的压榨以及编剧阵营本身的更新换代,让携资本而入的网络作家更仿若不速之客。

在名为“原创与IP相煎何太急”的编剧论坛上,阿里影业副总裁徐远翔发表言论称,今后阿里影业拍戏将不会请专业编剧,在业内引发巨大争论。许多编剧也都对“业余人员”占领行业愤愤不平,编剧宋方金用医疗界的莆田系为之作比,而编剧闫刚更直接以《芈月传》举例,认为传统编剧扶植IP就是在“助纣为虐”。

编剧汪海林对此作了最后的总结,彻底在传统编剧与网络作家间划上了森严壁垒。“我们以前也改过小说,但现在是特殊时期,你死我活,我们不能再改IP了。制片方愿意花5000万买IP,却只会花3万请编剧,即使成功,市场也只会认为是IP的功劳。”

2.“撕架会降温IP热?没这事!贾樟柯都对IP贵乐见其成

随着越来越多的撕架发生,有观点认为,片方以后也许会更加慎重地选择IP,甚至IP热也有可能局部冷却,但新浪娱乐经过采访后发现,业内人并不觉得个别撕架会对行业产生太大波动,在资本的进击下,即便作出了口头的反击,却也不过是螳臂当车,IP市场并不会为此作出让步。

就比如尽管业内在公开场合大多都对徐远翔的发言持审慎的批判态度,但私下里秘而不宣的是,不少影视单位其实早已基本遵循着徐氏“不找专业编剧只请贴吧吧主”的路子运作。蒋胜男已同花儿影视闹得势同水火,但其他片方依旧很看重她的IP效应,在今年的春推会上,改编自她小说《凤霸九天》的电视剧已热热闹闹地推出了单幅海报。

没人敢预言IP什么时候会降温,甚至在迈向已内容为王的道路上,它能不能、应不应该降温也还是未知,连贾樟柯都对IP太贵表示了乐见其成,未来,IP的价值也许会被重新定义与评估。

3. 法律意识增强无合同不合作

撕架不会对产生致命影响,顶多让大家涨经验以后把合同弄得更复杂。在IP势不可挡的当下,提高法律储备,也许是本轮“撕架”短期内对行业最直接施效。文学创意在形成1000字以上的文字作品时,要去版权登记中心做个登记;对外进行IP授权时,要注意限定改编作品的类型;为了保证自己的作品尽早面世,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片方开机拍摄的时限……

原先人情式的、行业规约式的、甚至口头约定大于文书约定的行业合作方式,之后肯定会向更加依赖于契约关系的合作方式过渡。而这也将是行业向从作坊向产业化升级的必经阶段。撕架的深层意义在于:它提醒着业内,以潜规则与人情运作的生态系统的失效。而它的积极意义在于,它可以将那些隐性的、习以为常的、根深蒂固陋习陋规昭告于世,利用舆论的浩大声势将其颠覆、解构。受到重击的行业在经历了最初的蒙圈之后,必将对秩序做出调整,而重新建立的行业格局,相信会呈现出更加积极、健康、专业的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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